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为了确保我校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一、院校层次、性质
学校全称: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4331(全国代码)
学校地址:1.校本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嘉祥路801号(邮编362000)
2.永春校区:泉州市永春县城北环路389号(邮编362600)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二、学校简介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国家教育部审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校于1890年,前身为泉州培英女校、福建泉州幼儿师范学校。
目前,学校占地面积532亩,现有东海和永春两个校区,设置1所附属实验幼儿园,形成“一校两区一园”的办学格局。建筑面积20.23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175.48万元,馆藏电子和纸质图书105万册,加入福建省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Fulink)。建成万兆主干、全覆盖校园无线网络,有线无线两网一体化认证。校内实训基地56个,校外实践基地193个。标准恒温游泳馆1座、标准田径场2个、综合体育馆1座、综合技能训练馆1座,教师培训楼1座。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下设7个二级院部,设置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艺术教育、小学英语教育、早期教育、特殊教育、休闲服务与管理和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23个专业,2022年度招收新生3392人,全日制在校生9521人,教职员工454人,其中专任教师332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137人、双师素质教师230人、硕士以上学位教师252人。
学校拥有国家级骨干专业2个,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1个,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省级精品专业1个,省级示范专业4个,省级高职院校试点产业学院2个,省级职业院校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2个,省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2个,省级专业群实训基地2个,省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1个,福建省学前教育技能实训基地1个,福建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1个,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4门,省级课程思政示范项目2项。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1个,省级“质量工程”项目32个,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省级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5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项、一等奖6项、二等奖6项。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名,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杰出青年科研人才等28人,泉州市高校中青年专业带头人3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46人。近几年来,教师和学生在省级、国家级竞赛中多次荣获佳绩。学校先后与9所中职学校联合培养五年制高职人才,与泉州师范学院联办3+2高本贯通人才培养项目,构建了完整的中高本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在全省率先探索培养学前教育专业“二元制”学生。
学校承担福建省幼儿园师资、泉州市小学(幼儿园)师资培训任务,每年培训名校(园)长、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乡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小学(幼儿园)融合师资、民办幼儿师资等2万多人次。对口帮扶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西藏洛隆县,助力宁夏、西藏教育扶贫。学校先后与台中教育大学、新加坡工艺教育学院、马来西亚苏丹依德理斯教育大学、大同韩新学院、韩国中部大学和台湾环球科技大学等国(境)外院校签订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议,师生进行短期交流学习。
学校传承百年老校“爱国爱校、爱拼敢赢、爱严相济”的“三爱”精神,遵循“自强进取、树己树人”的校训,培育具有百年特质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培养高素质、反思实践型的特色人才。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师范教育系统先进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先进单位”“全国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三八’红旗集体”“福建省文明校园”“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平安校园”,入选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立项建设单位、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实施单位、全国“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全国第二批新时代高校党建样板党支部培育创建单位、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高水平高职院校、福建省高职高专院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福建省产创融合教育实践示范基地建设高校和福建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
三、招生录取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成立招生监察组。
招生工作委员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负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审核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招生宣传材料;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负责对招生录取争议的仲裁,讨论和决定重大招生问题;负责安排新生报到与新生资格审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服从省招生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协助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相关工作。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具体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四、招生专业及计划
2023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
五、录取规则
1.我校执行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制定的2023年招生录取政策,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在福建省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录取的模式,省外按各省份招生录取政策执行,但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3.除福建省内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男生外,其他专业录取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本章程的规定外,均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5.由于福建省内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体检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通知执行,因此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上述体检要求填报志愿。其中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6.录取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7.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网站和我校网站上公布。
六、收费标准
(一)学费:按专业类别的收费标准收取。
大专(一般专业),6000元/生.学年;
大专(艺术类专业),72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按学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不同收取。
分档收费标准800元/生.学年和650元/生.学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后,按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代办费:据实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复文件执行,如有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缴费后,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实际学习时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计收并清退剩余差额。
七、助学政策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师范生补助金,以及“王迪文奖学金”“泉州大开元寺助学金”“泉州市慈善总会助学金”等19项资助项目。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采取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帮扶措施。
八、学历文凭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九、 新生入学及其它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我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十、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登录学校网站或来电咨询我校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咨询时间:8:40-11:40,14:40-17:00。
联系部门: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嘉祥路801号 邮编:362000
学校网址:http://www.qzygz.edu.cn
电子邮箱:zsb@qzygz.edu.cn
招生咨询电话(招生办):0595-22392291、28852265
0595-23893948(永春校区)
学杂费、住宿费咨询电话(财务资产管理处):0595-22376563
奖、助、贷政策咨询电话(学生工作处):0595-22911953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595-22127083(学前教育学院)
0595-22391961(初等教育学院)
0595-28067159(艺术学院)
0595-28980183(外语旅游学院)
招生投诉电话(纪检监察审计室):0595-22387109
十一、附 则
1.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章程仅适用于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2.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3.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4.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和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5.本章程由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