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经贸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经贸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本信息
1.学校全称:河北经贸大学
2.国标代码:11832
3.办学层次:本科,河北省属重点大学
4.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5.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6.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政编码050061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经贸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河北经贸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普通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等。
第五条 河北经贸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六条 河北经贸大学招生计划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在往年分省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身体健康条件,且能独立完成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习。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对文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我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一)符合意见中第一部分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二)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等专业。
(三)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数字经济、贸易经济、金融学类、财政学类、资产评估、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等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八条 河北经贸大学在调档时,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制定的加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档和安排专业。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对进档且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
1.对于实施高考改革的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
(1)对于浙江省、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重庆市的考生,我校的录取原则是:采用“分数优先”原则,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在专业内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当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要求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2)对于北京市、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苏省的考生,我校的录取原则是:根据考生志愿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在同一院校专业组中安排专业。进档考生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尚有缺额的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2.对于非高考改革省份(除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1.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的录取原则是: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河北经贸大学艺术类专业使用河北省艺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并执行河北省平行志愿统一投档规则。录取规则为要求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均需达到河北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 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河北省相关招生要求。对于档案投到河北经贸大学的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河北经贸大学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nternational Scholarly Exchange Curriculum,简称ISEC)项目下设会计学、金融工程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个专业,依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优质教学资源池与国外知名高校联合开展学生培养,具体要求参照《河北经贸大学2022年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招生简章》,所录取考生入学后允许在本类别内转专业,不得转入本类别之外的专业。
2.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为英语语种,国际经济与贸易、ISEC项目专业(会计学、金融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学安排要求为英语教学,上述专业不具备非英语语种课程开设要求,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其中ISEC项目专业考生的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应达到单科总成绩的70%(含70%)以上。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学费说明: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河北省物价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我校为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各专业学费总额按该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为专业费和学分费,学生正常(不含重新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详见校财务处网站《河北经贸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交学费,学生结束学业或毕业时进行学费总清算,多退少补。
2.每学年预收学费标准如下:
(1)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
(2)优势文科类专业5060元/学年,包括以下专业:
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类(金融学、投资学、保险学)、财政学类(财政学、税收学)。
(3)ISEC项目专业(会计学、金融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制四年,学费为每生每年28000人民币,如国外学习,另付对接院校的学费(以对接院校的要求为准)。
(4)其他文科类专业4600元/学年,其他理科类专业4900元/学年(含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3.住宿费:普通本科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有800元/学年和500元/学年两种;ISEC项目专业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学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资助措施: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建立起了以奖、贷、助、勤、补为主的完善的资助工作体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大学生科研助困、学生大病救助、社会资助、学费补贴等多项经济资助措施。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河北省生源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持“扶贫手册”享受免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项目等高收费专业除外,具体依据相关文件执行),入学后响应国家号召服义务兵役根据国家政策给予学费补偿。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指南手册和学校招生网站。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
1.普通本科学生: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经贸大学具印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河北经贸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2.ISEC项目专业(会计学、金融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生:采取4+0(单学位模式)和2+2(双学位模式)两种模式,前者学生在国内高校学习2年,不符合国外高校的入学条件或不愿意出国学习者,将继续在国内高校学习2年,符合毕业条件可获得河北经贸大学的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后者学生在国内高校学习2年,符合国外高校的入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后再到国外高校学习2年,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获得国外高校学士学位和河北经贸大学的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其他
1.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学校招生办负责高考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对以河北经贸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3.学校无预留本科招生计划。
4.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要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时,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河北经贸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政编码:050061
学校网址:http://www.heuet.edu.cn
招办网址:http://zhaosheng.heuet.edu.cn
招办信箱:zhaosheng@heuet.edu.cn
咨询电话:0311-87655611